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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律师查阅讯问阶段录音录像的权利,一些检察机关认为,讯问中设立录音录像的目的是遏制刑讯逼供,是对整个讯问合法性的过程性证明,不是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材料,因此录音录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据材料,也就不属于辩护律师的阅卷内容。202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规定似乎解决了辩护律师是否能查询录音录像的问题,但是该条规定的查阅对象只局限于“证据材料”,并且在方式上只规定了“查阅”,而未规定是否能“摘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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