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中“非法合意”是否构成“贷款合同”的当然无效

已浏览128次更新日期:2021-01-2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提要】

        新《民法典》背景下的“旧案新解”:刑民交叉案件历来是疑难复杂案件,厘清内在的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更能够体现出公平正义,从而使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案件来源】

        中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法裁判要旨】

        即使借款人出于骗取贷款的目的签订借款合同,如借款人和银行未事先同谋,或者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则不能以借款人单方存在“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借款人伪造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逐级上报虚假材料。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简要案情】

        1、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间,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计31份。2006年12月23日和12月25日,岩田木业公司分三笔从银行获得1800万贷款。岩田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岩田木业公司董事长蓝某明知本公司不符合申贷条件,指使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贷款材料,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

        2、农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江某收受贿赂,明知岩田木业公司不符合申贷条件,仍为贷款提供便利,做出虚假调查报告,且江某明知岩田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江某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

        3、原告农行岫岩支行起诉被告岩田木业公司,诉请偿还借款本息。一审辽宁省高院判决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岩田木业公司应按约返还借款本息。但因岩田木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兰某担保,故兰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4、农行岫岩支行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兰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判决:(1)案涉借款合同无效;(2)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兰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及思路】

        1.本案一审辽宁省高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尽管法院已经认定借款人岩田木业公司存在提交虚假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为贷款提供便利的事实,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谋骗贷,均已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一审法院仍然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 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故借款合同应当有效。借款人和银行均未对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有效提出异议。

        2.启动二审程序的原因是银行对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提出异议,认为对本案担保人兰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基于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动审查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认为,借款人明知不具备贷款条件,通过提交虚假申贷材料和行贿的方式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后为放贷提供便利,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同时,最高法院认定担保人兰某对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事由不存在过错,对借款人和银行之间通谋骗贷、改变贷款通途的事实并不知情,故判决银行对兰某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本院认为部分】

        最高法院就该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在办理涉案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存在犯罪行为,已经生效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和认定,为获得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某等人行贿财物,为此,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某等人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犯罪行为,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判决书在该院认为部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应当认定无效,但其间仍实际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书主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仅对其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的内容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上诉, 本院对原审判决书该判项主文予以维持。”

 

【释法明理】

        结合本案,根据新的《民法典》第一编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编“合同”,对最高法院须以当事人双方对“非法目的”均明知才能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观点分析如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非法目的”达成“合意”,仅有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即使当事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否定合同效力理由。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明知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条件却提交伪造的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之后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同时,负责主管贷款账户的银行中心库副主任江某明知贷款未被用于约定的用途,仍然为借款人骗取贷款提供便利。虽然最高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说明借款人和银行存在非法骗取贷款的合意,但结合上述案情事实和法院的措辞“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以推出借款人和银行存在“非法目 的”合意的事实。合同一方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与该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均不是判定与之相关联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和条件,并不能当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遵循《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文案例,尽管当事人的“非法目的”以及后续的犯罪行为已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是说与之相关联的合同就当然无效。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最核心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对该“非法目的”达成“合意”,构成通谋,而与该“非法目的”以及随后的犯罪行为是否最终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也只有以非法的“合意”才能否定以真实意思“合意”为基础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上一篇: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

下一篇: 没有了

协办单位 联系我们